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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3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和理顺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加强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平衡及衔接配套,避免交叉重复,有效利用和配置科技资源,发挥科技投资效益,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高效化,提高科技计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结合各类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和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的省科技攻关计划(含社会发展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基础研究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科技贷款贴息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章 各类科技计划资助方向和重点

第三条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深入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按照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强基础研究三个层次的布局,安排全省的科技发展计划。各类计划的重点发展方向、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如下:

1 、科技攻关计划(含社会发展计划)

重点发展方向:主要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创新性、方向性、综合性和基础性的重大关键技术和项目。紧紧围绕全省的总体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支持面向当前市场需求的重大产品和重大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支持重大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以提高现有产业水平,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支持对象:主要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支持方式:除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所需经费外,给予部分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2 、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

重点发展方向:主要支持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带有基础性、创造性、探索性及前瞻性等特点的以及一旦突破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重点安排数理学科、化学与化工学科、能源与环境学科、电子与信息学科、材料与工程学科、医药卫生学科、农业生物学科等领域。
     支持对象:主要是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 
     支持方式:除单位自筹经费外,给予部分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3 、星火计划

支持方向:重点围绕推动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和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发展,安排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在农村及乡镇企业推广应用,促进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支持对象:主要是企业及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协作体。 
支持方式:推荐贷款、提供信息服务及对部分项目给予少量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4 、火炬计划

支持方向:支持应用和推广现有高新技术成果,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重点安排电子与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支持对象:主要以企业为主。 
支持方式:推荐贷款、提供信息服务及对部分项目给予少量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5 、成果推广计划

支持方向:支持先进、成熟、适用的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尽快形成规模效益。 
支持对象:主要是企业及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协作体。 
支持方式:推荐贷款、提供信息服务及对部分项目给予少量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6 、重点新产品计划

支持方向:重点是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在国内或省内首次(首批)开发成功,技术和产品性能较高,并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同时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新产品。 
支持对象: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主 
支持方式:列入国家级或省级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政策性扶持,部分项目还可享受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

7 、软科学研究计划

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围绕 " 科教兴晋 ” 战略思想的组织实施,开展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发展自身建设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和战略规划研究,通过定性、定量的研究,为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服务,重点安排区域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晋和科技发展领域的研究和科技体制、投资、人才队伍、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研究及省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等。 
支持对象:主要是从事软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方式:除单位自筹经费外给予部分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8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方向:主要支持省内急需、国内没有而国外成熟或有优势的技术及品种资源的引进;对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和人才的引进;有较大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引进和合作研究;政府间和重要的民间科技合作中项目的消化吸收和研究;重要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以提高科技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的的进修、考察和培训。 
支持对象:主要面向省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方式:除单位自筹经费外给予部分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9 、科技贷款贴息计划

支持方向:列入省科技厅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及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性计划,获得银行科技贷款支持且已还款并通过省科技厅组织验收的项目。 
支持对象:以企业为主。 
支持方式:以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部分贴息。

第三章 科技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难点及热点问题的研究,依托专家,做好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的编制工作。围绕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坚持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 
2 、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宏观管理、微观放活的原则。 
3 、遵循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有责有权、责权统一、充分发挥部门和地市积极性的原则。 
4 、坚持厅内统一高效、协调服务的原则。在省科技厅内部,计划成果处主要是统一计划、综合平衡、监督检查、总结评价。专业处室主要是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协调调度、检查总结。 
5 、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分配使用科技资源的原则。各类科技计划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上,要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对待,保证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实施。重大和重点项目的资助额要占到全年预算额的 60% 以上。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实施管理,其它一般性项目依靠省直单位和地市科技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五条 科技计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1 、准备工作程序:各专业处室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商计划成果处,草拟下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内容包括:指导思想、重点领域与方向,项目(课题)数限额,目标要求等,经计划成果处审查统一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提交厅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经进一步修改完善,于当年 8 月之前下达公布。同时,根据省科技厅年度科技三项费用于省级科技计划的额度,计划成果处提出各类科技计划的分配数额,报主管厅长审批后,各类科技计划按此方案予以安排年度经费。 
2 、项目申请受理程序: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和行业、区域科技规划,按省各类科技计划的要求填写申请书或可行性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地市科技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把关,按集中申报受理的方式报省科技厅相应专业处室。 
3 、项目的审查立项程序:有关专业处室根据其分管领域发展的重点,审查、筛选、综合各部门和各地方的申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提出科技计划的预选项目和项目资金分配意见,经分管厅长审查同意后报计划成果处。计划成果处根据计划编制的原则和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及科技资金预算和管理等要求,对各专业处室提出的预选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协调集成,经相应专业处室修订,编制出科技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请主管厅长审查并进一步修订后,根据各类科技计划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提交厅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审定。 
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原则上要由有关专业处室商计划成果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选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 、计划编制下达程序:各科技计划经厅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由各专业处室根据办公会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最后的修订和整理,按计划成果处所要求的格式,提交科技计划项目本,并将项目本软盘交计划成果处,由计划成果处编制和下达正式计划。其中科技攻关计划需由计划成果处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由各专业处室整理完毕报计划成果处审查并由分管厅长签发后交条财处,由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后联合下达。

第六条 由科学事业费资助的省属科研院所设备购置和维修一次性专项拨款项目及科研中试基地建设项目,根据省财政年度预算工作具体要求编制落实;科技厅系统基本建设等计划由条财处根据省计委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项目受理、审查和申报落实。

第四章 科技计划编制下达进度

第七条 为了保证各类科技计划准时、有序地编制和下达,促进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各类计划编制下达的时序安排和进度要求如下:

1 、科技攻关计划(含社会发展计划) 
每年 9 月 15 日前工业处、农社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完毕之后,在分管厅长领导下迅速考察、落实初选项目。 
11 月15 日 前,将初选推荐的计划项目表送计划成果处。 
11 月底前,计划成果处将经过厅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编制的计划草案报省计委,经省政府和全省计划会议讨论审查后,由省计委于下年度下达正式计划。 4 月上旬,工业处、农社处根据当年的科技发展计划分别向计划成果处提交第一批攻关项目资金分配推荐表,由计划成果处审查后于 4 月中旬编制科技攻关项目资金计划,并由主管厅长签发后,由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下达。

2 、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每年 9 月 15 日前完成项目征集受理工作,之后在分管厅长领导下抓紧落实初选项目,实施进度与攻关计划要求同步。其中国家级火炬计划申请项目要求在每年 10 月 10 日前受理完毕,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于 11 月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 
翌年 1 月底前,由计划成果处编制下达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在 4 月份财政预算下达后编制下达。 4 月底前,向计划成果处提交初选的第一批火炬、星火、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资金分配草案,经厅办公会研究讨论后, 5 月上旬报计划成果处审查并交由主管厅长签发后,由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下达。

3 、软科学研究计划 
每年 4 月,由政体处受理申报项目完毕,经组织专家评定后, 5 月初编制计划草案,经分管厅长批准,报计划成果处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由条财处编制并送省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4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和青年科技基金项目计划 
每年 1 月中旬至 2 月底完成项目的受理工作, 5 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6 月初项目计划草案交由计划成果处审查并经厅办公会审定后,报由计划成果处编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由主管厅长签发后,交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5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每年 5 月,由国际合作处受理申报项目完毕, 6 月上旬提交项目计划草案经计划成果处审查并报厅办公会审定后,报由计划成果处编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由分管厅长签发后交由条财处并送省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6 、科技贷款贴息计划 
每年 8 月初,由各专业处室向各地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征集相应计划的科技贷款贴息申请项目, 8 月底前送交计划成果处平衡协调后,提交厅办公会审查,并于 9 月中旬编制贴息项目资金计划,交由条财处送省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7 、每年各类计划的最后一批项目资金计划在 11 月 20 日 编制完毕,送省财政厅会签下达。要求各有关处室在 11 月 10 日 前将项目资金分配推荐表报计划成果处审查后,提交厅办公会进行审定。

8 、新产品试制计划 
(1) 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申请项目,要求在每年 12 月底前由计划成果处受理完毕,下年 1 月中旬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报国家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2) 省级新产品计划项目,于每年 4 月底前,由计划成果处受理完毕;初选项目经专家系统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于 5 月上旬编制下达正式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选送和推荐申请退税的新产品项目。

第五章 经费拨付与科技合同管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应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和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经主管地市科技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报相应专业处室。各专业处室按项目计划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书及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签字后报计划成果处,由计划成果处审查盖章并存留一份项目合同书备案,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表盖章后由专业处室交条财处办理拨款手续,其余合同书除专业处室存档留存外均由相应主管单位留存和返还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在科技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相应专业处室,专业处室商计划成果处审批同意后执行,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的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时将其书面申请报告一份报计划成果处留存。 
对撤消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相应专业处室商计划成果处批准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同时将其书面报告一份报计划成果处留存。

第十条 科技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和进度要求进行,并加强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管理,注重中介评估,逐步推行课题制,并在管理上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应加强科技计划立项的前期调研与考察,对项目本身的科研价值和发展前景、申请单位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相关业绩以及项目实施的市场分析和外部环境等情况,应有全面的了解。 
     省级计划项目要与国家级重点计划项目搞好对接,在项目申报、经费匹配和跟踪管理上给予足够的重视。 
     凡承担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再批准主持和承担新的项目(基础研究除外)。

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部门的要求,保证各类计划项目资金的及时下达,要求相关专业处室在资金计划送财政部门会签期间,即预先办理草签合同和用款计划表等准备工作,收到正式计划的一个月内将全部拨款手续送交计划成果处,因故暂不能下达的及时说明;条财处在收到手续的一周之内集中办理和完成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计划项目的过程监控和动态管理,坚持和搞好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登录,抓好阶段性检查、督促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进展快、前景好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项目进展的信息反馈制度,突出反映各类年度计划在相关领域为推动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主要成绩和贡献,并通过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的核算和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工作。每年 11 月底由各专业处室根据有关要求编报实施中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报计划成果处,并向厅办公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和组织开展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各类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科技评估制度(科技评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的考察完结制度,对重大和重点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完成后 2 个月内,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重大项目由计划成果处会同专业处室结题验收;重点项目由专业处室组织结题验收;一般项目完成后 2 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向主管处室提交结题报告,备案验收。

第十八条 从事科技计划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并努力提高管理素质。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计划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同时按要求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报相应专业处室。

第十九条 通过配套完善计划执行过程中的规章制度,如评审制度、管理办法、验收制度等,加强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即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制,建立项目负责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章 科技计划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省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主管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科技计划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后的经费完工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科技工作发展的需要,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建立计划调整机制,以适应计划滚动实施的需要。

第八章 科技计划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任务完成后,应按相应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完结验收。科技计划所获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鉴定、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各专业处室要建立健全计划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实行统一、全程管理,五年 ( 含五年 ) 以上的档案需移交厅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所获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利。科技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定为国家科技秘密的科技计划成果,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由计划成果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各专业处室可依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相应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 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