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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长治学院
学术带头人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
  长学院字〔2007〕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术带头人采用滚动式目标管理,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遴选,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科指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  学术带头人的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能够带领本研究方向其他成员进行学术交流和开展科学研究。
(二)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科研经验、活跃的学术思想、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先的学术水平和开拓进取的创新意识,遴选对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安心在我校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一)教学成绩突出。近五年独立熟练地主讲过本学科专业的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必须是本科主干课程,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良。
(二)近五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文科不少于2篇、理科不少于3篇。
(三)在以上两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公开出版的教材、教科书中担任主编,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2.近五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近五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各项奖励,如教学成果奖等;
4.获得其他科研成果,如发明专利授权等。
 
第三章  学术带头人的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 作为学术带头人有如下任务和要求:
(一)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教学评价优良。
(二)制定科研计划,有确定的课题,并在3年内完成下列任务之二条。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文科不少于1篇、理科不少于2篇;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1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独立或作为主编完成经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优秀教材1部;
3.主持并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4.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文科到校经费不少于1万元、理科到校经费不少于3万元;
5.作为课程负责人申报校级精品课程。
(三)每学年面向师生作本学科前沿的学术报告至少1次。
(四)担任2名以上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指导任务。
 
第四章  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开展本学科具体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本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掌握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及动态,确定自身所在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了解我校自身领域范畴内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条件建设等方面实际情况,就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有效措施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三)组建本方向学术梯队,提出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计划,并积极指导本方向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负责制订和实施所在研究方向及直属实验室的建设与规划。
 
第五章  学术带头人的考核与待遇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每年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遴选一次。年度考核合格者可续任,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第九条  任期内,学术带头人因公(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各系(部)需将实际情况及时报科研处,其称号和待遇自行中止。按期返校后,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术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带头人享受3000元/年的特殊津贴,优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访学,进修等学术活动。
 
第六章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申请
(一)本人申请填写《长治学院学术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五年来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及今后三年的教学、科研计划。
(二)各系(部)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筛选后择优推选并签署推荐意见,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各系(部)推荐的入选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公示,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产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然后向全校公示一周。
(五)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最后人选。
第十三条  每人限担任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