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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研经费预算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的科研经费预算及其管理,监督科研经费执行情况,完善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院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指学院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经费范围为《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长学院字[2017]15号)中所列使用范围。

第二章  经费预算及审批

第三条   项目主持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将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的经费使用要求和计划任务书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杜绝主观性、随意性。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参与指导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需进行经费预算编制的科研项目包括:各级、各类部门下发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批准的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时需严格按照项目立项 (或委托) 单位的要求,并按国家相关项目经费支出范围进行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科目必须符合立项任务书(合同)中的经费预算开支科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不要求编制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依据《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行编制经费预算。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项目经费总额和项目执行期限一次性编制预算,分年度执行。

第六条   凡以我院为第一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均需填写《长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见附表),对科研经费的支出款项进行预算,预算应本着科学、合理、经济、真实的原则进行编制,由科研经处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收支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明细,包括管理费的支出。

第三章  审查与审计制度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在科研项目立项后统一报送科研处备案,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查内容包括: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是否科学、适用、合理,是否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是否能按预算执行、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其使用效率和效果如何等情况,无形资产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项目经费是否存在自筹经费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科研项目结题不结账等其他有关情况;是否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

第四章  使用办法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没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项目,陈述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批。

在预算调整方案得到批准前,该项目经费支出仍按原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完成预算调整院内审批手续后,科研处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档等方式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院内批准即可生效的预算调整,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将同步更新经费相关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