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组建,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规划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五年。五年规划期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学科规划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
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开展学术活动、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要求
第八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
第十条 本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省教育厅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或实践急需,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省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为两个月。
申请人可向省规划办公室索购《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五条 省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一般按学科规划组划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一律不参加本次评审。
第十七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3.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其中对拟列入省重点资助的课题,领导小组需进行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2.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4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 国内调研、差旅费。
2. 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 小型会议费。
4. 计算机使用费。
5. 成果印刷费。
6. 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 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200—500元。
8. 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 题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公室对全部重点课题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全部规划课题由规划办公室分别委托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规划办公室。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验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有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题
第三十三条 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及研究成果鉴定申请书》,接受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
2.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办公室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 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课题组负责向每位鉴定专家提供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任务通知书(复印 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鉴定材料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综合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部省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费决算等一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规划办公室发给《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省规划办公室、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规划办公室、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规划办公室定期出版《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通讯》,不定期召开重点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三十九条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