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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长学院字〔2017〕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我院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院科技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学院的重要工作,具有学院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我院教职工的职务科技成果。指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本职工作任务而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或利用学院的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类职务技术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1.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技术秘密;

3.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主要包括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和技术有偿使用三种方式,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学院鼓励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教师专兼职从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后,学院应当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权益分配

第七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享有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学院预算,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归为己有。学院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八条    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1由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2.以技术入股方式成立企业,所占企业股份学院一般不低于10%,专利发明人自行转化或使用可以适当倾斜。作价所占的股份中,视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的不低于8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和相关课题组(科研机构),其余由学院持有。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80%,由成果主要完成人协商提出分配比例。

4.对科研人员在科技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的奖酬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80%,纳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九条    担任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照以下执行:

1.根据干部管理条例,担任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前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同意离岗创业期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2.担任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若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须如实将兼职情况报学院审批。经批准兼职的院级领导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处级领导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院,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3.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院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收益分配比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处级领导,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由学院负责公示事项。

第十条    学院鼓励适于学院内部直接转化的技术成果在学院内部转化。由学院内部自行实施转化的,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对技术成果评估的实际价值,可以在项目转化成功后的3-5年内,每年从实施技术成果转化的净收入中提取10-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者。

第十一条学院鼓励院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该费用在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程序:

1.成果登记入库

拟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应当到科研处登记,填写《长治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科研处及时将相关成果信息,通过网站进行发布。

2.推荐宣传

成果完成人及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相互配合,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介宣传。

3.商定转化方式,签订相关协议

科技成果转化前,成果完成人和对接企业单位充分洽谈后,初步确定转化方式,并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属地原则,提交转化申请。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1)科研处负责协助《技术转让合同》的签订、认定登记、免税申请等事宜。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成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包括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并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2)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可根据成果完成人的要求或者学院的具体安排,会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审核,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定是否适合学院参股投入企业。若适合学院参股投入企业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院与企业、成果完成人洽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宜,协商确定股权比例,并依法依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此类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所投资企业的有限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

(3)学院未参股的前述成果完成人与他人共同实施或作价投资成立的企业、以及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创办的企业,转化实施后3个月内当事人应提供创办企业证件复印件、股权结构情况、使用学院成果情况等材料向科研处报备企业的具体情况。此类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成果完成人与合作方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市场定价

实行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学院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经学院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后,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1)知识产权授权期限在3年期以内的专利,在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自行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时,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软件著作权和外观专利等其他科技成果可参照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标准执行。

1  学院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价格参考标准

转化方式

发明专利(万/件)

实用新型专利(万/件)

专利权转让

15

8

独占许可

6

3

独家许可

5

  1. 2.5

普通许可

  1. 2.5

1

(2)知识产权授权期限超过3年期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限价,可以根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洽谈结果采用协议定价方式转化。

(3)学院参股的成果转化实施或重大科技成果转让的,在定价前原则上需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当以此科技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上该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4.院内审批与公示

将协商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初审后,会同科研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学院参股的转化实施或重大科技成果转让,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须在院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学院将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完成人适时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长治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为保证科技成果的技术服务质量,保护学院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地方和企业成果转化的技术服务,应由学院统一安排,签订协议,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科研处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 凡转让成功的科技成果,均应由科研处备案存档。其转让费收缴及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发放由学院计财处负责,实行统收统支。

第十七条 凡学院科技成果,不论以何种方式在院内、校外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技术成果的评估,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鼓励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者可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科研处协助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学院签订协议,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第十九条 自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者,学院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股权比例可参照技术入股的方式协商约定。学院也可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收入。

第二十条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成果,仅部分人实施转化时,应与共同完成者协商,产生书面协议。学院在签订实施转化协议时,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它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其它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需经学院批准。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到其它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与学院签订合同,其离岗兼职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待遇和保险由其所在的专职和兼职企事业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应对所转化的科研成果技术保密,须签订在职期间或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上述活动及其人员,不得侵害学院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无偿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在活动中不得使用“长治学院”名义及学院其它有形和无形资源,有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市场定价机制交易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要依法使用。学院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对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学院有权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我院各类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按规定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不得侵犯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私自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的,学院将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教职员工生未经学院允许,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未经学院允许,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导致学院内部重要试验资料、试验材料流失到校外,给学院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者,将予以行政处分。退休、离职一年内,个人从事与原在职期间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按职务技术成果转化进行管理,享有规定的权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技术不成熟给成果转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