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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3-10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多学科交叉和跨学科集成,全面提升科技整体水平,整合具有内涵联系的相关学科,进行学术间相互渗透和技术上互补增强,并围绕某一共同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组建一批原始创新能力强、多学科集成交融、优势资源整合攻关的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1-202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需瞄准科技发展前沿目标,围绕若干个具有鲜明特色和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主攻方向,以一个或几个建设成效显著、发展优势明显、有集成交叉基础的院级重点学科为领头学科,以协同创新为纽带,配备与之相关的优势学科和支撑学科,科学合理地组建学科群,体现学术贡献突出、技术水平领先、设施条件先进、人才队伍完备、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的优势。

第三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总体目标为“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学科群建设计划”要根据学院的规划和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在学院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学科群建设计划”)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进行支持培育。

第二章  实施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院“学科群建设计划”鼓励跨学科、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与其它单位的联合,公开征集、择优遴选。

第六条     申报“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学科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科群建设计划”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我院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并具备承担学科群建设的总体能力。

(二)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学科群建设方向符合地区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较强的培育潜力,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协同创新、有利于山西优秀文化和三晋文明传承创新。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学科群结构。学科群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以1-2个院级重点学科为主干学科,有若干相对稳定、相互关联、互为支撑的学科做支撑(支撑学科)。主干学科和支撑学科须有一定的制度、设备、人才、科研等基础。

(四)以院级重点学科和科研机构为支撑。

(五)学科群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本学科的实际负责人,且为我院全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宽广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有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学科团队。团队骨干人数不低于10人,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学科建设工作。

(七)具有一定的人才培养、科学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具备解决地区建设及发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的能力,成果转化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显著。

(八)具有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申报部门至少组织了1次具有一定规模的省级学术会议,并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到高水平科研院所进行学术交流,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建设方向带头人均有参加高水平学术活动的经历。

第七条     长治学院“学科群建设计划”可行性方案编写提纲包括:

(一)建设学科群名称

(二)承担单位名称

(三)学科群组建基本框架

(四)该建设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五)学科群主攻方向

(六)学科群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水平(包括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三年、五年考核指标等)

(七)学科群建设实施计划和年度安排

(八)承担部门建设基础和优势

(九)学科群带头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专业特长、近五年主要业绩和学术贡献、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及学术地位等)

(十)学科群建设人员组成情况

(十一)  学科群建设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

(十二)  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预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评审委员会,对学科群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方案的科学完善性进行综合论证和答辩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九条     专家论证评审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择优遴选、宁缺勿滥原则。主要论证评审内容有:

(一)学科群建设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学科群组建方式的科学合理性。包括领头学科的优势性,相关学科整合发展的有利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简单合并。  

(三)承担部门的建设基础、优势特色和发展前景。  

(四)主攻方向把握的准确性。

(五)专业技术研发的创新性。是否培育新的技术突破口和增长点,体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示范引领和技术辐射相结合。  

(六)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七)学科群带头人和人才梯队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特长等方面配备的合理性。  

(八)各项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的保障性和针对性。  

(九)学科群建设计划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经费预算的合理规范性。

第十条     专家认证后提出拟建设名单,学术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资助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审核通过,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正式立项启动。

第十一条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科群,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三年申报资格,取消学科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所有学科一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根据“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年度执行情况,根据年度检查的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较好的学科群建设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学科群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学科群建设计划”建设周期为三年,学院在立项的第二年组织中期检查,第三年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学科群建设计划”在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一)总体目标:建设期内形成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较强的培育潜力,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符合我省产业转型与升级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技术需求。

(二)学科建设:与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建立了相对稳定、相互关联、互为支撑的学科群结构,促进了我院学科建设。

(三)团队建设:建设期内团队结构更为合理,在全省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支撑学科群带头人也具有一定的声望,其中新晋升高级职称或新进博士3人,培养了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两名以上,团队成员至少有2人外出学习或培训三个月以上,

(四)平台建设:建立与学科群相关的重点实验室、产学研科研机构或创新团队1项。

(五)科学研究: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科学研究任务之三: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带经费)科研项目3项以上。

2.   国家级及以上论文 5篇及以上。

3.   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   专著或教材2部及以上。

5.   获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及以上。

6.   其它科研成果或各类省级及以上与本学科发展相关的奖项1项。

(六)人才培养: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   本科生培养实行导师制。

2.   培养了至少2名与本学科群密切相关的硕士研究生,

3.   培养的本科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5篇以上。

4.   培养了一定数量的优秀在校生及毕业生,本科生参与本学科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3项,考取的研究生中,20%考取985院校。另外,新增本科生专业实习基地3个及以上。

5.   本科生参与学科群相关的学术会议4场以上。

(七)社会服务:建设期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1.    建立与学科群有关的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基地或实训基地1项以上。

2.    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理工科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元以上。

3.    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承担具有较大影响的委托与合作项目。

4.    本学科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和技术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或学术讲座)或举办大型科普活动3场以上。

5.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了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和技术有偿使用,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学术交流:建设期内举办或承办1场及以上与学科群相关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成员参与学术会议10场及以上。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科群建设计划”资助建设经费额度为15万元/年,分年度下拨。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学科群带头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并作为账户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条学科群带头人应根据《申请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学科群建设计划”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秉承“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由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获资助学科群应由学科群带头人按年度编写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将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科建设年度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度调整下一年度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3个月内,获资助学科群带头人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与本计划资助有关的高层次学术活动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长治学院服务产业创新学科群建设计划经费资助”字样。软件、数据库、专利授权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学科群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省科研处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本计划。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科群所在部门应为本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环境,大力支持本计划资助的学科(群)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