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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学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3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差旅费管理,完善科研活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自主权,根据山西省《山西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差旅费是指我院科研人员(含学生)到常驻地以外进行相关科研活动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科研差旅费实行“一事一单,一事一报”制度。程序如下:出差前由本人填写“长治学院科研出差事前审批单”(附件1),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属于中层领导干部及校领导的,按照学校干部请假管理规定进行审批。金额1万元以上及国际差旅费应由科研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各级领导应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科研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活动,非项目组成员严禁在科研课题中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教授及博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飞机时,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因从事科研活动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见附件2)。教授、博士为一类,其余科研人员为二类。学生参照其余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自主选择房型。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职称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会议指定住宿宾馆的,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给予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参加与课题相关的调研、考察、会议等活动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时按第二十七条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凡会议通知注明食宿自理的,按天计发伙食补助;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往返学院与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外出参加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安排食宿并提供相应证明的,30天以内(含30天)的伙食补助按规定报销,超过30天的伙食补助按60元/人/天计,其他费用按照学院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参加国际会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的调研考察等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时使用学校或者租赁公司交通工具时,无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时,在会议安排的酒店或宾馆住宿的,只给予非会议和培训期间(往返途中)的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费用在科研项目中报销。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出差时使用公务用车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附出差事前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需附通知或邀请函。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及其他费用在差旅费中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针对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证明确定的天数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2.与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证明确定的天数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3.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泊、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凭据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可依照出差住宿地的价格标准和出差期限,在事前向单位申请宿费标准,依照审批标准及相关证明报销住宿费。

4.出差人员如果住在亲属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住宿费情况说明表”(见附件3)说明情况并经所在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计财处严格按本办法审核票据,予以报销。对未审批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会议费、培训费、住宿费、机票等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开展“四野”调查及教学科研活动中确需自驾或租车出行的,按长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事前要审批,(见附件4)。自驾期间因驾驶产生的各种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邀请到我院做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教学科研活动的专家住宿费按该办法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处应当加强对科研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与本项目科研课题不相关的会议、培训和科研考察等科研活动不予在其科研经费中报销,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科研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各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差旅费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出差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科研差旅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科研差旅费的报销要执行项目预算控制,科研处要组织审核项目预算经费,课题项目预算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科研处审批后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金额。如违反项目课题预算规定突破使用的,将视情节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科研差旅费审批控制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报销与课题不相关科研活动差旅费的;

5.编造虚假事项,使用假冒发票报销差旅费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学科经费以及教学研究等课题经费出差时的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研处共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22日